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知
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农田,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火灾损失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六、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 八、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实施。 年7月1日 长按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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