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双峰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双政通[]10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周边米范围。 三、禁火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林地);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三)严禁烧田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铳和祭祀活动时点烛、烧香、烧纸钱; (五)严禁未经审批同意的炼山造林、开山爆破等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 五、违反以上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永丰街道) 双峰县人民政府 年9月19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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