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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促进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建设;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二、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建房正常秩序。

六、鼓励广大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经商办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人民币元。

特此通告。

双峰县人民政府

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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